秀财说法之新《证券法》投保制度 | (五)事后保护之先行赔付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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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新《证券法》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围绕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制度创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析: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中,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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