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特定诉讼制度 |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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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什么叫“股东知情权”

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及时有效了解自身投资标的情况的基本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设计初衷系为解决中小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设置的。

(二)法条依据——第57条、110

其中,第57条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第110条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发现会计凭证查阅权与股东知情权穿越行使制度的确立是此次新法的两大核心亮点:

1、会计凭证查阅权

会计凭证是据以制作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凭证。由于现实中公司违法设置“两套账”“黑账”,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屡见不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获得实质上的保护。因此,查阅会计凭证对实现股东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具有争议。这一方面是因为18年《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始终未予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会计凭证能否查阅也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与企业信息的保护,两种价值往往难以权衡。

此次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确立了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同时明确在查阅会计凭证等资料时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且不再要求股东在场。这进一步方便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利于立法目的的现实落地。

*案例分享——武汉市东西湖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登记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80%,科技公司为工程公司的大股东。2023719日,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寄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工程公司对于未作任何回应。

【裁判结果】

东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原公司法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第5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要求查阅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知情权穿越行使制度

股东知情权穿越行使制度是指母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对象不仅包括母公司,同时还可进一步延伸到其下的全资子公司。具体体现在第57条的最后一款,和第110条的倒数第二款。

新《公司法》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其盈利能力与母公司估值密切相关,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往往会影响到母公司股东的股权价值。同时,由于中小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的弱势地位,控股股东亦有可能通过设置子公司等方式将公司业务的实际运营下放到子公司中,从而进一步扩大信息差,在实质上剥夺了母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实现权力独断。股东知情权的穿越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公司集团关系下经营信息不流通、不对称的问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该股东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但是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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